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防爆行業領先的一站式集成服務提供商
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接地要求
1 保護接地
1.1 在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1.2 按有關電力裝置和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標準規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各處,在危險場所內仍應進行接地:
a) 在不良導電地面處,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和直流額定電壓為440V及以下的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
b) 在干燥環境,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直流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
c) 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的電氣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
1.3 在危險場所1 區或20 區內的所有電氣設備,以及2 區內除照明燈具外的其他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應采用專門的接地線予以接地。該接地線若與相線敷設在同一保護管內時,應具有與相線相等的絕緣。此時,危險場所內的金屬管線,電纜的金屬護套等的金屬連接,只能作為輔助接地線。在危險場所2 區內的照明燈具或21 區內的所有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或金屬構件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管線作為接地線。
1.4 在危險場所中,接地干線(網)應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于兩處。
1.5 危險場所中的接地干線通過與其他環境共用的隔墻或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并按規定做好隔離密封。
1.6 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與接地干線(網)相連接,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
1.7 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與接地干線相連的接地線宜使用多股軟絞線,其最小截面,銅線不得小于4mm2,鋁線不得小于6 mm2,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設保護管。
1.8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裝置和電氣設備時,其接地或接零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鋼帶及金屬外殼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1.9 危險場所內接地用螺栓應有防松裝置,接地線緊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緊固件,均應涂電力復合脂。
1.10 保護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2 防靜電接地
2.1 生產、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貯罐、管道、機組和利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粒狀的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以及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其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范的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連接地;
b) 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貯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連接螺栓不應小于M10,并應有防松裝置和涂以電力復合脂。當采用焊接端子連接時,不得降低和損傷管道強度;
c) 當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電阻值大于0.03Ω時,應設導線跨接;
d)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e) 當危險區域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宜每隔20m用金屬線跨接;金屬管道相互交叉的凈距離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f) 容量為50m3及以上的貯罐,其接地點應不少于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并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與接地體連接,接地體應連接成環行的閉合回路;
g) 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于兩處跨接,其截面不應小于25mm2,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電纜,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鎧裝、金屬外殼可靠地與罐體連接;
h) 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鎧裝、金屬外殼連接,并應引至罐、槽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i) 非金屬的管道(非導電的)、設備等,其外壁上纏繞的金屬絲網、金屬帶等,應緊貼其表面均勻地纏繞,并應可靠地接地;
j)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子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k)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塵罩,均應接地。
2.2 引入爆炸危險區域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